其次,第一句属于宪法上明确使用法律对自由权予以限制的规定,应当被理解为对于限制通信秘密实行法律保留。
同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应挤压行政权的自主空间,以免造成行政低效甚或行政不能而损及行政功能的实现和国家权力结构的平衡。要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必然要求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检察院组织法》第 2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5) 参见王桂五:《王桂五论检察》,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179 页。显然,这一时期的检察机关,宪法赋予其检察权,并未明确其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针对宪法草案初稿中检察权的不同意见,也仅仅限于检察权的定性(究竟用检察还是监督),尚未上升到对检察机关的整体定位上。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角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必然包括在宪法实施层面担负着重要使命。《宪法》第 13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日臻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创设,行政检察的勃兴以及 2018 年修宪所确立的一府一委两院新国家权力体系的形成,1982 年制宪时所寄予检察机关的法纪监督已被监察委承接,法纪监督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中剔除,(50) 但纳入了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公益诉讼监督等内容。(65) 参见朱全宝:《诉前程序司法化:法理、功能与路径》,载《人民检察》2021 年第 7 期,第 19-20 页。如此,方能将包括规章在内的所有立法性文件纳入监督视野,最终促成国家法制统一的全面维护。
不论基于历史演进的考察,还是宪制功能的阐释,甚或规范含义的分析,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已经走上了实行法律监督的独立发展之路,成为名符其实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作为宪法上对检察院的定位而非对检察院职权的定性,(33) 无论是基于宪法第 3 章国家机构的设置,还是学界的已有研究,法律监督机关宜从对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界定层面去阐释,(34)法律监督不是一项职权,检察权才是,但检察权不过是‘检察机关的职权的略语,是一系列属性不同的权力的总和,检察权的行使体现为法律监督(35)。(49) 在这场有关检察院存废的讨论中,已经展现法律监督的部分内容,即检察机关具有法纪监督、侦查监督和监所监督的价值指向。(69) 近年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已为理论和实务界所关注,其主要着眼于解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中的程序空转问题。
(48) 肖蔚云:《论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31 页。主要呈现在五个方面: 其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56) 前注 (40),卡尔·拉伦茨书,第 548 页。(75) 对此,《检察院组织法》第 2 条已有明确的指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既是检察机关设置的重要目的,亦是法律监督机关社会功能的彰显。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而政权架构的稳定必然要求对法律的实施、贯彻落实情况实行监督。
其次,如何理解作为《宪法》第 134 条核心组件的法律监督?这仍需基于体系思维从宪法整体条文中去考察,《宪法》第 67 条即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和对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包括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秦前红:《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 年第 5期,第 62 页。行政机关行使的主要是行政权,亦享有部分立法权(如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检察院组织法》第 20 条给了些许线索,该条列举了检察机关的具体职权,包括刑事侦查(自侦)、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提起公益诉讼以及对诉讼活动、生效裁判的执行、监所执法活动等实行法律监督,尤其最后三项专门使用了法律监督语词,即诉讼监督执行监督和监所监督。
法律监督的这种特质自然将其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国家监督区隔开来。规章是行政机关制发的具有立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名目繁多、体系庞大,本不该游离于法制体系和法律监督之外。
(一)文义解释:法律监督内容的确定 文义解释在所有解释方法中具有优先性,任何文本的解释都始于对文字文义的解释(40)。较之监察监督主要是对人的监督,即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则主要是对事的监督,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即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29),通过建构办案与监督一体化机制,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质言之,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规约了检察权的本质属性,为检察权的规范行使和检察权能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宪制理据。(58) 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征途中,检察机关应秉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在法律监督机关之宪制功能与规范内涵指引下,充分发挥其勾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法律监督纽带功能,助力法治中国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进言之,法律监督的重心在监督,但绝非包揽监督,其要受制于宪制秩序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规约,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与监察委的监察监督、政府的审计监督各司其职。也有研究者认为检察机关是对检察院地位的界定,法律监督机关是对检察院性质的界定,继而提出双重界定,参见田夫:《论八二宪法对检察院的双重界定及其意见》,载《东方法学》2013 年第 6 期,第 152 页。(二)历史解释:法律监督机关概念的法定化 历史解释可以洞悉法律监督机关概念入法入宪的意图,把握其来龙去脉,立法者的调整意图和目的可以得自于立法当时的历史情境(45)。处于新时期的检察机关,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至行政执法领域,(30) 侧重对行政权运行的监督,推动检察权行使方式的变革,强化了法律监督效果,有力巩固了其宪法定位。
刑事公诉中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抗诉,此为审判监督。(47) 前注 (13),《彭真文选》(一九四一 — 一九九O年),第 378 页。
一方面,伴随我国宪制结构的变迁以及检察制度与检察权的变革,关涉检察机关及检察权性质的讨论此起彼伏。但从现实层面看,检察机关这一监督宪法实施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
通观 1954 年宪法,并未有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44) 参见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载《人民日报》2019 年 3 月 20 日,第 2 版。
而诉讼监督经由三大诉讼法进一步具体化为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彭真所作的《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的第六个法律草案说明即是关于《检察院组织法》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尽管《宪法》第 62 条第 2 项、第 67 条第 1 项只赋予了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并未明确检察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但在《宪法》序言最后一段有言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 2018 年修宪,国家监督体系得以重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得以强化。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等)、诉中(审判活动等)、诉后(如生效裁决执行、监所执法活动等)。另一方面,1989 年的《行政诉讼法》第 10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从彭真的说明中不难发掘,检察机关尚不是事关国家重大体制改革的问题,能不改的基本上就维持原状。(60) 前注 (34),秦前红文,第 67 页。
经过讨论,最终检察院得以独立设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依法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范围相对比较窄。
如: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本身包含有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此为侦查监督。将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等纳入监督视野,促使法律监督往前迈出实质性一步,扎实推进依法行政。2012 年第二次修正,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并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第 235 条)。(41) 《刑事诉讼法》第 8 条、《民事诉讼法》第 14 条、《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9) 从苏联 1936 年宪法的规定来看,其仅仅规定了检察权,并未见法律监督机关的条文。(29) 谢鹏程:《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检察理念》,载《检察日报》2021 年 1 月 22 日,第 3 版。
为此,张军检察长指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关于‘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要求,自觉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担当作为(76)。(28) 尽管从制宪史上看,我国 1949 年的《共同纲领》有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 年宪法有监察部的设置,但彼时之监察机关均从属于最高行政机关(分别为政务院、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内的一个部门,其地位、职能与现今的监察委员会实不可相提并论。
(6) 韩大元、孟凡壮:《1954 年宪法与我国检察制度的确立》,载《人民检察》2014 年第 19 期,第 6 页。从当下实践看,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主要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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